目前在城市管理中对小区的管理比较薄弱。广大业主在对违规装修、违规搭建、环境污染、损毁绿地、噪声扰民等相关问题投诉时,一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愿进小区行政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此,新修《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及处理作了规定。同时,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新修《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